台灣人真的很喜歡旅遊,這幾年有調查台灣人喜歡旅遊方式是自助及跟團,而且選擇自助旅行的人已經超過跟團的人數了,夢雪兒真的很謝謝網路的發明讓以前很多資訊不透明或者只能選賣方提供的有限選擇,到現在想要出國玩還有廉航可以選,而且除了以前只能透過旅行社報名或代訂機票酒店,現在網路上超多的代訂網站,還可以比價,或者是自己上航空公司或旅行社看機票或住宿,真的太太太幸福~不過今天想要來分享的是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如果跟團的話,領隊小費到底要不要給?有糾紛領隊小費能不能退呢?還有你知道如領隊沒有抓好時間讓團員有太多時間退稅,沒有退到稅時該怎麼辦?

還有很多國家也不是像美國那種小費制度的國家,旅行社還是要收小費(小費跟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中的團費規定有內涵領隊導遊等的服務費報酬不一樣),也就是團費有含服務費,但小費法律規定不能內含於小費屬於贈與性質(觀光局網站有解釋,不懂可以問消基會或消保處,不建議問社團法人由旅行社同業組成的旅遊品質保證協會,俗稱品保協會,他們是"專門處理"旅行社社員會員的事,例如:消費者申訴旅行社等,為什麼請看夢雪兒其他文章或者網友經驗分享文)。


像台灣、日本、韓國、還有其他歐洲國家很多還是"非小費制度"國家,也就是報價或收費時已經先將小費或服務費內含於費用中了,有些國家你給他小費還會覺得你汙辱他,各國風俗民情不同,出國自由行或自助旅遊要先上網爬文喔~很多國家旅遊官網都會介紹風俗民情,並不是去每個歐洲國家或亞洲國家都要另外付小費

這篇文章主要是講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有關小費問題網路很多人不知道這些法條,夢雪兒也是遇到不法旅行社後才知道就分享給大家,歡迎轉分享著名出處就好,寫文章真的很花時間很腦力

民國80幾年夢雪兒忘記了,早期民法出來後就有消費者保護法和旅遊定型化契約了,民法內有旅遊專章,才幾條而已,用字簡單易懂,也有當時稱作附合契約,現稱定型化契約的法條規定,都很淺顯易懂不要被法條兩個字嚇到。若有其他旅遊糾紛問題,可上網查或者有興趣可閱讀夢雪兒旅遊糾紛其他文章都有分享,希望幫助長期旅行社、旅遊從業人員領隊導遊業務,政府觀光局、消保會等都沒有宣傳卻默默都有法律規定和契約的事情~不要再當冤大頭了

另外,廣告也是契約一部分喔,你簽訂的行程跟廣告(網頁、傳單或旅行社跟你講的)不一樣時,就是違約或廣告不實,依法可以請求差價2倍違約金,提告可以求償懲罰性最高5倍喔~遇過有律師或法官還不清楚,消保法對他們比較冷門修法沒多久,但對消費者常遇到是護身符來著。消費者一定要知道消保法第22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跟團一定有簽訂)第22條、第11條等等~夢雪兒其他文章有分享說明(告贏旅行社都靠消保法)~以下針對旅遊契約跟團小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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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雪兒都一直覺得世界上哪有甚麼奧客?因為工作或生活是一體兩面的,上班的時候自己就是需要面對客人,下班的時候就換成是客人的身分了,從年輕到現在發現真的很多糾紛或客訴常常都是"雙方認知"的問題,夢雪兒自己覺得上班的時候真的不要偷懶該告知客人的或客戶的事情,不管是甚麼行業都是最重要的,如果能把這個告知義務做好其實可以節省了一半的糾紛,另外一半就是工作態度服務態度要做好,口氣與處理事情的方式都是工作態度或服務態度的一環,很多都是工作時自己的口氣差或沒有好好管理情緒表情,使得讓客人不舒服,夢雪兒很能體會,因為自己下班時,變成了消費者到每個行業消費,看到那些服務人員的表情與態度或口氣,真的是自己的一面鏡子,原來這樣被對待是很不舒服的,也讓客人感到不被尊重。
【夢雪兒】說服務有價的人或你只是問一些問題他也都避而不答或託推,只因他得不到你這生意或業務,可以換其他家或服務人員問問,有能力的人知道知識很廣,很多基本問題都很願意答覆客人,態度也好,只懂一點的比較不願意回答,總認為回答你他沒做到生意虧大了,但連問題都不願意回答的員工,怎麼做得到生意和交易呢?先付出才有收穫~貨比三家人之常情,想要優惠和折扣人之常情,很多生意人賺很大,商品服務和售價不合哩,消費者也冤~凡是合情合理,服務有價不是自己喊爽的~凡事都有一定的標準,去五星級飯店或者大企業的工作與標準,通常有嚴格規範和訓練,大小公司,五星級飯店和旅店,格局價格等大不同~

小王子說要用心生活好嗎?工作時認真負責,下班時就開心生活~

小王子說:領隊們有沒有聽過~鼓鼓的可以唷~

好心情我不會說不
但說到努力
我絕對不會偷吃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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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看到百萬年薪100招的作者寫到,天下沒有真正的奧客,只有不太解決問題的導遊或領隊,就是說沒有不好帶的客人只有不會帶的導遊或領隊,真的覺得厲害的人心態與想法就是不一樣,難怪薪水這麼高,背後的努力真的化為金錢收入。下面就來跟你們分享,夢雪兒自己經歷過跟團的那些旅遊糾紛?還有遇到了這些旅遊糾紛怎麼辦?夢雪兒只以自己遇過的經驗當例子~

這篇文章主要都繞著領隊出團應有全程隨團服務,在《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6條、旅遊契約第17條第3項都有提到領隊的責任基礎領隊應帶旅客出國旅遊,為旅客辦理出入境手續、交通、食宿、遊覽及其他完成旅遊所需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這些項目都是領隊的法定責任。

【夢雪兒】可是很多人還是遇到領隊放牛吃草,遊覽車上草草解說,到了景點放牛吃草,就解散了,也沒有隨團講解,一般都是領隊帶到景點一一解說後,有剩餘時間再讓團員自由活動,拍拍照逛逛~如果領隊沒有講解景點,沒有導覽,像是歐洲長程線很多是領隊兼導遊(Though -Out  Guide),也就是沒有另外請當地導遊講解導覽,是由台灣出發的領隊兼導遊導覽,領隊或導遊沒有導覽,或者草草粗淺導覽解說,旅客可以蒐證提告,因為這是團費包含在領隊工作導覽法定責任。
夢雪兒有遇過人前人後,講話斯文但不做事的領隊,很多老人家也不清楚沒注意,領隊很多事都沒做,用說詞打發整團,手法和說詞高超,連出入境都叫你自己過,領隊人已經先走通關了,人不知去向,也沒先講海關規定或攜帶物品注意事項,導致團員伴手禮遭沒收~領隊事不關己~團費內含領隊服務費,也另外預先收取小費(很多旅行社用贈送小費當話術規避不能內含於團費的法律規定),可是很多國家不是小費國家,為何旅行社也都要跟旅客收小費?很多惡質領隊也沒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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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食不符合契約也可以申訴保障自己的消費權益~旅遊定型化契約(就是你們跟團要都必定要簽的契約都有條文)、民法第514-6和514-7都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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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經驗不足的領隊,購物沒退到稅怎麼辦?

【夢雪兒經驗
跟團好像都沒有退到稅過?不過只有2-3次買很多需要退稅,很多熱門的國家領隊沒有抓好時間讓團員退稅,夢雪兒遇過領隊叫我們填寫退稅到信用卡的單子,說這樣比較快不用排隊寫好直接投入信箱很方便。不過,當時經驗不太多真的聽信領隊的話,沒有收到過,有一次退費金額幾萬塊也就飛了~大哭特哭~退稅的錢像丟進海裡一樣一去不復返,折合台幣好多錢,因為當時用力買,嗚嗚~~記得當時年紀小長大才知道(已中年了),真的遇到菜鳥領隊或有的領隊真的出國幾次都還是不上心,提供錯誤資訊時會哭泣~可以去品保或旅行社申訴,不一定會理你,品保協會是旅行社同業組成的,負責處理會員旅行社申訴事項等,立場偏哪裡你自己要知道囉~

後來看了領隊考試或相關書籍的專家有教大家,書中說領隊是否應協助旅客辦理退稅手續呢?還有領隊是否有盡到告知義務?這兩點很重要。
答案:是,領隊應協助旅客......之全程隨團服務根據旅遊契約規定,所以協助跟團旅客辦理退稅服務也算喔~而且要告知旅客怎麼退稅的流程(這本書的作者是旅遊品質協會的調處委員和秘書長共同著的)
沒退到稅的處理方式是:領隊再次將皮包帶到歐洲依照規定辦理退稅手續,旅客最後還是得到補償。

出國都喜歡買買買~買一堆戰利品和伴手禮要記得退稅~如果買名牌包或鍋具更是不能忘記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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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跟團遇到飯店超賣怎麼辦?

 【夢雪兒經驗

自己很幸運只遇過一次,不過是參加輔導員帶出去(也誤入,根本不知道那家旅行社是以輔導員方式帶團出國,因為根本不知道還有這種形式,輔導員和領隊的差別就是不能拿小費,也因為這樣遇到態度差的也真的無奈~之後會問旅行社是領隊還是輔導員帶團)。
所以那時候也跟我們說飯店超賣,但輔導員就是旅行社老闆後來回國才知道,當下是有退一些差額但也不知道退的差額合不合理,如果出國都要每件事情靠自己查證,旅行社不自己誠實經營實在跟團也太累了吧,不是嗎?

專業人士說:有的飯店客滿大部分原因是出在訂房疏失,領隊或導遊需要在客人面前扛起責任然後要據理力爭去交涉,請飯店把房間讓出來或者房間升等~這是百萬年薪100招裡面專門寫給從業人員看的書。
另外一種情況是,如果遇到是飯店自己超售,飯店超賣的話?
寫給專業領隊的書上:領隊應堅持要飯店給予所訂的飯店,如果飯店想改用其他飯店代替,則必須要和原來的飯店等級相同或更好的飯店,否則不接受。同時如果造成團體不便,領隊也可以要求給予適當補償,像是要求飯店給團體房間送鮮花、水果等,對造成不便的歉意~資料出處<領隊實務>。

夢雪兒還遇過給夢雪兒夫妻兩張小床,<旅遊糾紛與危機處理>提到說,房間問題旅行社要在出發時跟local旅行社確定,或領隊應於入住旅館後,進行例行性巡房工作時,即時處理~夢雪兒當下就有反應,那次領隊有協助換到大床房間。前提是,要遇到比較願意處理的領隊~
還有一種是飯店等級的問題,也要達到旅遊的服務品質才行不然違反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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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跟團遇到領隊態度差或言行不當呢?還要給領隊小費嗎?如果旅行社或領隊先收小費了,可以要求退還領隊小費嗎?

【夢雪兒經驗

自己早年去美國(有跟團去和自助去的經驗,這裡指跟團),當地導遊爛到爆到了餐廳自己先坐下來吃或者到景點隨便敷衍,口語中還會看不起台灣去的團員(因為他住美國),那時法規都還不完整,但整車的人都還很有常識(畢竟那麼早能去美國玩的還是少數吧)整團一條心跟領隊說這樣還要給甚麼小費(能弄到整團彼此不認識的人竟然沒事前討論卻有志一同也真的少見),不過我們還是很有水準給了司機和領隊的小費,至於令人傻眼的導遊經協調就酌給,希望這樣的導遊不要再有機會弄到下一團了。

還有一次是領隊帶去自己配合的店消費,瞞著團員說這就是當地你們要的XX店,大家覺得怪怪的旦沒來過也不知道原店家長甚麼樣子,後來夢雪兒發現了跟領隊反應,她大姊來個相應不理裝聾作啞但很有效,因那一團都在度蜜月不然就是長者沒人在意(度蜜月愛的很濃烈啦~)雖然只有少數團員有一起反應但人數太少,領隊可是看過市面的所以不理,寫顧客意見也沒用還是知名旅行社~後來就不敢參加了,看網路也不是只有夢雪兒碰到。其他幾次就領隊態度一般就是走正常程序,只有一次夢雪兒有多給小費,早期遇到應該退休了。

所以領隊小費問題,後來找到專業建議也是品保協會資深專員寫得書說,旅遊契約第10條規定,宜給予導遊、司機、領隊小費。乙方應於出發前說明各觀光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領隊何時可以向旅客收取小費,但第一天就收取容易給人觀感不佳印象,領隊應避免之。通常是行程最後第二天或最後一天較適當~資料出處<旅遊糾紛與危機處理-領隊導遊服務篇>

而在另一本<旅遊糾紛處理實務>中關於領隊小費問題,有說明旅遊契約第10條(報名旅行社跟團的朋友,法律規定旅行社都要跟消費者簽訂旅遊定型化契約,所以跟團的朋友看旅行社給你們的交通部觀光局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內容,裡面有些是旅行社自己填的部分,自己要看清楚再簽名,如果有不同意的或者是自己要求的像是要一大床的約定都要請旅行社寫在定型化契約中在簽名,旅遊定型化契約很重要廣告不實或者旅行社廣告跟契約不同或者行前變更或出發後臨時變更的重要法律賠償依據喔)的"宜給"領隊、司機、領隊小費的"宜",指非強迫性。這是真的很多旅遊專業網站都有寫有的國家是有給小費的習慣,也是基於國際禮儀但真的遇到很誇張的行為與態度,當然可以看情況給予,不然美國怎麼會有幾%~幾%小費就是要看服務,服務是有價的但服務價格真的是看服務內容還有態度因人而異呢~有的人超敬業真的貼心周到自動會想多給但夢雪兒只有偶爾遇到~

附上行政院的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日期:105-12-12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93年11月5日觀業字第093003021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
立契約書人
   (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一日,__年__月__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旅客(以下稱甲方)
  姓名:                            
  電話:
  住居所:
緊急聯絡人
  姓名:                  
  與旅客關係:         
  電話:           
旅行業(以下稱乙方)
  公司名稱:
  註冊編號:
  負責人姓名:
  電話:
  營業所: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國外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
    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旅遊團名稱、旅遊行程及廣告責任
    本旅遊團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旅遊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地點):________
二、    行程(啟程出發地點、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安排購物行程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_________
    與本契約有關之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一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代之。
    未記載第一項內容或記載之內容與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甲方之內容為準。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甲方應於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於__________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任意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十三條之約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五條(旅遊費用及付款方式)
    旅遊費用: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一、    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以_______(現金、信用卡、轉帳、支票等方式)繳付新臺幣___________元。
二、    其餘款項以_______ (現金、信用卡、轉帳、支票等方式)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  
    前項之特別約定,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第三十七條,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第六條(旅客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給付,甲方逾期不為給付者,乙方得終止契約。甲方應賠償之費用,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乙方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年利率__%利息償還乙方
第八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依第三十七條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代辦證件之行政規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二、    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三、    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四、    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五、    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及入場門票費等。
六、    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七、    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八、    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九、    服務費:領隊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十、    保險費: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前項第二款交通運輸費及第五款遊覽費用,其費用於契約簽訂後經政府機關或經營管理業者公布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年長者門票減免、兒童住宿不佔床及各項優惠等,詳如附件(報價單)。如契約相關文件均未記載者,甲方得請求如實退還差額
第九條(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
    第五條之旅遊費用除雙方依第三十七條另有約定者外不包含下列項目:
一、    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二、    甲方之個人費用:如自費行程費用、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網際網路使用費、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三、    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    建議任意給予隨團領隊人員、當地導遊、司機之小費
五、    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
六、    其他由乙方代辦代收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建議給予之小費,乙方應於出發前說明各觀光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第十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本旅遊團須有_____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於預訂出發之____日前(至少七日,如未記載時,視為七日)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
前項組團人數如未記載者,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其保證出團者,亦同。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契約之旅遊費用:
一、    退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乙方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得予扣除。
二、    徵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如有超出之賸餘費用,應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代辦簽證、洽購機票)
   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七日前或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方所繳之所有費用。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前,將本契約所列旅遊地之地區城市、國家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或其他有關旅遊應注意事項儘量提供甲方旅遊參考
第十二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領隊
    乙方應指派領有領隊執業證之領隊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應賠償甲方每人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乘以全部旅遊日數,再除以實際出團人數計算之三倍違約金甲方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乙方損害賠償
    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旅遊,並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手續、交通、食宿、遊覽及其他完成旅遊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
第十七條(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申請該證照而持有甲方之印章、身分證等,乙方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如致甲方受損害者,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甲方於旅遊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之旅遊證件。但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或經乙方同意者,得交由乙方保管。
    前二項旅遊證件,乙方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旅客之變更權)
    甲方於旅遊開始___日前,因故不能參加旅遊者,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情形,如因而增加費用,乙方得請求該變更後之第三人給付;如減少費用,甲方不得請求返還。甲方並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後____日內協同該第三人到乙方營業處所辦理契約承擔手續。
    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與甲方雙方辦理承擔手續完畢起,承繼甲方基於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旅行業務之轉讓
    乙方於出發前如將本契約變更轉讓予其他旅行業者,應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如不同意者,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即時將甲方已繳之全部旅遊費用退還;甲方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甲方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行業,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旅遊費用百分之五之違約金;甲方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受讓之旅行業者或其履行輔助人,關於旅遊義務之違反,有故意或過失時,甲方亦得請求讓與之旅行業者負責。
第二十條(國外旅行業責任歸屬
    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旅遊活動,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但由甲方自行指定或旅行地特殊情形而無法選擇受託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賠償之代位)
    乙方於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後,甲方應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乙方,並交付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證據。

第二十二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
    旅程中之食宿、交通、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十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達成旅遊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五。
    甲方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三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完成旅遊或致旅客遭留置)
    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乙方除依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另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國。等候安排行程期間,甲方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前項情形,乙方怠於安排交通時,甲方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至次一旅遊地或返國;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乙方於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未安排交通或替代旅遊時,應退還甲方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恐怖分子留置、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以每日新台幣二萬元乘以逮捕羈押或留置日數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應負責迅速接洽救助事宜,將甲方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留置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行程延誤時間)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但行程延誤之時間浪費,以不超過全部旅遊日數為限。
    前項每日延誤行程之時間浪費,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甲方受有其他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五條(旅行業棄置或留滯旅客
    乙方於旅遊途中,因故意棄置或留滯甲方時,除應負擔棄置或留滯期間甲方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按實計算退還甲方未完成旅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旅遊地與最後旅遊地返回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至少賠償依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
    乙方於旅遊途中,因重大過失有前項棄置或留滯甲方情事時,乙方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三倍違約金。
    乙方於旅遊途中,因過失有第一項棄置或留滯甲方情事時,乙方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一倍違約金。
    前三項情形之棄置或留滯甲方之時間,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乙方並應儘速依預訂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
    甲方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六條(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
    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甲方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年利率__%利息償還乙方
第二十七條 (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第二十八條(旅客終止契約後之回程安排)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怠於配合乙方完成旅遊所需之行為致影響後續旅遊行程,而終止契約者,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年利率___%利息償還之,乙方不得拒絕。
    前項情形,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乙方因第一項事由所受之損害,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二十九條 (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
    前項情形,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乙方並應為甲方安排脫隊後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依本契約所排定之行程者,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第三十條(旅行業之協助處理義務)
    甲方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三十一條(旅行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責任保險投保金額:
一、    □依法令規定。
二、    □高於法令規定,金額為:
(一)    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______元。
(二)    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________元。
(三)    國外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_______元。
(四)    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________元。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乙方應於出團前,告知甲方有關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名稱及其連絡方式,以備甲方查詢。
第三十二條(購物及瑕疵損害之處理方式
    為顧及旅客之購物方便,乙方如安排甲方購買禮品時,應於本契約第三條所列行程中預先載明。乙方不得於旅遊途中,臨時安排購物行程。但經甲方要求或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安排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疪者,甲方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乙方協助處理。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義要求甲方代為攜帶物品返國。
第三十三條(誠信原則
    甲乙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乙方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委託他旅行業代為招攬時,不得以未直接收甲方繳納費用,或以非直接招攬甲方參加本旅遊,或以本契約實際上非由乙方參與簽訂為抗辯。
第三十四條(消費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乙方應即主動與甲方協商解決之。
    乙方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對甲方之消費爭議申訴,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專人聯繫處理,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自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雙方經協商後仍無法解決爭議時,甲方得向交通部觀光局、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處)申請,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出席調解(處)會。
第三十五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辦證件、安排交通工具、住宿、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法規規定蒐集、處理、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甲方:
  □不同意(甲方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契約之旅遊服務)。
  簽名:
  □同意。
  簽名: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前項甲方之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旅遊終了時,乙方應主動或依甲方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發現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情形,乙方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乙方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第三十六條(約定合意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七條(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    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將其姓名提供給其他同團旅客。
二、     
三、    
    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訂約人 
甲方: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電話或傳真:
乙方(公司名稱):
  註 冊 編 號:
  負 責 人:
  住   址:
  電話或傳真:
乙方委託之旅行業副署:(本契約如係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自行組團而與旅客簽約者,下列各項免填)
  公 司 名 稱:
  註 冊 編 號:
  負 責 人:
  住   址:
  電話或傳真: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如未記載,以首次交付金額之日為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如未記載,以甲方住(居)所地為簽約地點)


還有最後書中也說了,依民法精神,小費屬於贈與行為,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方,他方允售之契約。所以書中直接說明了小費的法律性質,也說了如果旅遊團體的領隊其服務品質實屬不佳,旅客亦可以不給領隊小費或酌給即可~資料出處<旅遊糾紛與危機處理-領隊導遊服務篇>

上面就是夢雪兒跟團的血淚史,也因為遇過很多妙事也讓自己增加了許多法律知識,也才知道原來發生糾紛真的有法律管道可循,所以如果選擇跟團的朋友,萬一發生了誰都不想發生的旅遊糾紛,還是要像書上說的保障旅客權益維護旅遊品質,這個真的要靠跟團的人就是消費者一起來改善,遇到不好的領隊要跟旅行社反應,或者到消保官那詢問能有甚麼幫助。不過,如果領隊有正常一般服務雖然他們帶團有領旅行社薪水,但不要太誇張的行為或態度還是給小費當一種禮儀,每項工作都有它辛苦的地方~該給的還是要大方給,不該給的也是要還給消費者。

享受快樂享受不庸俗
這招可以x6 可以呦
可以x7
這招可以x6 可以呦
可以x6 可以呦

   

往事不堪回首,但鼓起勇氣回首才能繼續迎接更美好的人生旅程~

厲害!
這招可以x6 可以呦
可以x7
這招可以x6 可以呦
這叫 LI-HI 厲害!

好聽~~~


【夢雪兒murmur法律規定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和交通部觀光局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內容條款規定和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內容條款為準,法律隨時會更新,需要的朋友請自行上行政院消保會和交通部觀光局都可以查到,最近知道原來民國80幾年就有規定了,但旅行社從來沒說過,都教育消費者說給小費是國際禮儀,夢雪兒還給了很多明明沒有服務和很差的領隊小費,哭哭~後來才知道很多國家的服務費都含在餐費、住宿費等裡面,原來很多國家也跟台灣一樣是不收小費的國家(因所有費用都內含),旅行社跟客人收了小費是不是就剝了客人兩層皮啦?
真的沒事要多上網爬文,尤其是苦主和慘痛旅遊經驗分享的文更發人深省,更是收穫的來源~感謝那些跟夢雪兒一樣分享慘痛教訓的朋友,這些經驗才是最寶貴的。

消費者真的要多了解消費者保護法,內容很簡單很容易懂,最近發現好東西,如果你是消費者就一定要知道消費者的好朋友"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也就是消基會(民間團體),分享給大家~很多消費權益文好用,而且如果有喜歡的線上直播主題,可以直接發問問題喔~有任何消費糾紛旅遊糾紛都可以到消基會申訴~有提供義務律師免費諮詢服務。

祝大家旅遊愉快,有空就按讚鼓勵鼓勵夢雪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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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怎麼買@消基會】機票怎麼買才有保障~避開詐騙和惱人糾紛

 

【潘朵拉的盒子@旅遊糾紛】北歐旅遊行前注意以免傷荷包又傷心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 #消費者保護法 #定型化契約


夢雪兒每次透過分享都能感受無比的開心,真的就像馬克.吐溫說得:悲傷能照應它自己,但若要完全享受一件樂趣,你必須與別人分享它~這也是夢雪兒可以一個人旅遊但卻喜歡至少兩個人旅遊的原因

在分享中度過快樂的一天

附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制規定),給大家參考~旅行社出發前擅改行程(常用以行程說明會為準,違反規定因廣告不得僅供參考,記得簽約很重要,還有本公司保留變更權和解釋權都是違反法律規定,霸王條款,簽約了怎麼可以沒有讓旅客同意和告知就擅自變更行程呢,出發後更要全體旅客同意,要簽書面同意書,不然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提告(可以用10萬小額訴訟,訴訟費1000元)和申訴觀光局都要開罰,請蒐證,雖然消保法新修法舉證責任在企業經營者,但是你知道奶瓶法官(生活經驗不足)很多、恐龍法官(觀念老舊沒有與時俱進)很多,還是自行先有證據,旅行社老奸巨猾,資訊不對稱,很多法官、律師也不是很懂,只要旅行社請律師舌燦蓮花,法官經驗不足或不查,受害消費者就GG了~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如果旅行社給你的定型化契約書違反規定,請他刪除違法條款,如果不懂,建議寧願換家,很多契約雖沒違法,但私下把戲很多,新聞有報,拿無良旅行社和無良領隊導遊沒輒,也沒明確罰則,消費者只能自求多福

交通部88518日交路88()字第04164號公告

交通部105913日交路()字第10582003605號公告修正,

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

應記載旅客之姓名、電話、住()所及旅行業之公司名稱、註冊編號、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營業所。

應記載旅客緊急聯絡人姓名、與旅客關係及聯絡電話。

二、契約審閱期間

    應記載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一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旅客得主張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三、廣告責任

應記載旅行業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旅客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ㄧ部分

四、簽約地點及日期

應記載簽約地點及日期。未記載簽約地點者,以旅客住()所地為簽約地點;未記載簽約日期者,以首次交付金額之日為簽約日期。

五、旅遊行程

應記載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地點及行程(包括啟程出發地點、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

如有購物行程者,應載明其內容

未記載前二項內容或前二項記載之內容與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旅客之內容為準。

六、旅遊費用

應記載旅遊費用總額及其包含之主要項目(代辦證件之行政規費、交通運輸費、餐飲費、住宿費、遊覽費用、接送費、領隊及其他旅行業為旅客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保險費)。

前項費用不包含下列費用

()旅客之個人費用。

()建議旅客任意與隨團領隊人員、當地導遊、司機之小費

()旅遊契約中明列為自費行程之費用。

()其他由旅行業代辦代收之費用。

七、旅遊費用之付款方式

應記載旅客於簽約時應繳付之金額及繳款方式;餘款之金額、繳納時期及繳款方式。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八、旅客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旅行業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給付,旅客逾期不為給付者,旅行業得終止契約。旅客應賠償之費用,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旅行業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行業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旅客逾期不為其行為者,旅行業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旅行業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旅行業。

十、集合及出發地

應記載旅客之集合、出發之時間及地點。旅客未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任意解除契約。

十一、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旅行業應於預訂出發之  日前(至少七日,如未記載時,視為七日)通知旅客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旅客受損害者,旅行業應賠償旅客損害。

前項組團人數如未記載者,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其保證出團者,亦同。

旅行業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契約之旅遊費用:

()退還旅客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旅行業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得予扣除。

()徵得旅客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旅客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如有超出之賸餘費用,應退還旅客。

十二、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旅行業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旅客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旅客已繳之旅遊費用。

前項情形,旅行業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旅行業已為第一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旅客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旅客之違約金: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旅客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十三、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十四、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旅行業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十五、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點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ㄧ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六、領隊

旅行業應指派領有領隊執業證之領隊

旅行業違反前項規定,應賠償旅客每人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乘以全部旅遊日數,再除以實際出團人數計算之三倍違約金。旅客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旅行業賠償。

領隊應帶領旅客出國旅遊,並為旅客辦理出入國境手續、交通、食宿、遊覽及其他完成旅遊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

十七、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旅行業代理旅客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旅客之各項證照,及申請該證照而持有旅客之身分證等,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如致旅客受損害者,應賠償旅客之損害。

旅客於旅遊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旅遊證件。但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或經旅行業同意者,得交由旅行業保管。

前二項旅遊證件,旅行業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旅客得隨時取回,旅行業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

十八、旅客之變更權

旅客於旅遊開始   日前,因故不能參加旅遊者,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行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情形,如因而增加費用,旅行業得請求該變更後之第三人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返還。

十九、旅行業務之轉讓

旅行業於出發前如將本契約變更轉讓予其他旅行業者,應經旅客書面同意。旅客如不同意者,得解除契約,旅行業應即時將旅客已繳之全部旅遊費用退還;旅客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旅客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行業,旅行業應賠償旅客全部旅遊費用百分之五之違約金;旅客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旅客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行業,受讓之旅行業者或其履行輔助人,關於旅遊義務之違反,有故意或過失時,旅客亦得請求讓與之旅行業者負責。

二十、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旅遊內容變更

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旅客。

旅客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

二十一、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

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未達旅遊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旅行業者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五。

旅客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二十二、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行程延誤時間之浪費

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

前項行程延誤之時間浪費,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旅客受有其他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二十三、棄置或留滯旅客

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故意棄置或留滯旅客時,除應負擔棄置或留滯期間旅客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按實計算退還旅客未完成旅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旅遊地與最後旅遊地返回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至少賠償依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

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重大過失有前項棄置或留滯旅客情事時,旅行業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三倍違約金。

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過失有第一項棄置或留滯旅客情事時,旅行業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一倍違約金。

前三項情形之棄置或留滯旅客之時間,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旅行業並應儘速依預訂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旅客返國。

旅客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二十四、出發後無法完成旅遊契約所定旅遊行程之責任

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客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旅行業除依第二十一點規定辦理外,另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旅客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旅客返國。等候安排行程期間,旅客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業負擔。

前項情形,旅行業怠於安排交通時,旅客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至次一旅遊地或返國;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旅行業負擔。

旅行業於前二項情形未安排交通或替代旅遊時,應退還旅客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客遭恐怖分子留置、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旅行業應賠償旅客以每日新臺幣二萬元乘以逮捕羈押或留置日數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應負責迅速接洽救助事宜,將旅客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旅行業負擔。

二十五、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求旅行業退還旅遊費用。

前項情形,旅行業因旅客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旅客。旅行業並應為旅客安排脫隊後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旅客負擔。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依本契約所排定之行程者,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旅行業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二十六、旅客終止契約後之回程安排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怠於配合旅行業完成旅遊所需之行為致影響後續旅遊行程,而終止契約者,旅客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旅行業不得拒絕。

前項情形,旅行業因旅客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旅客。

旅行業因第一項事由所受之損害,得向旅客請求賠償。

二十七、旅行業之協助處理義務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行業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二十八、旅行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旅行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並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投保金額及責任金額;如未載明,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旅行業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二十九、購物及瑕疵損害之處理方式

旅行業不得於旅遊途中,臨時安排旅客購物行程。但經旅客要求或同意者,不在此限。

旅行業安排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行業協助其處理。

三十、消費爭議處理

旅行業應載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三十一、個人資料之保護

旅行業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辦證件、安排交通工具、住宿、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旅客同意旅行業得依法規規定蒐集、處理、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前項旅客之個人資料旅行業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第一項旅客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旅遊終了時,旅行業應主動或依旅客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旅客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旅客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旅行業發現第一項旅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情形,旅行業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旅客,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旅行業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

三十二、當事人簽訂之旅遊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更有利於旅客者,從其約定。

三十三、約定合意管轄法院

因旅遊契約涉訟時,雙方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旅遊之行程、住宿、交通、價格、餐飲等服務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旅行業對旅客所負義務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內容

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終止契約之權利

四、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核定或備查之旅客最高賠償基準。

五、旅客對旅行業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不得異議

六、旅行業除收取約定之旅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七、旅行業委由旅客代為攜帶物品返國之約定。

八、免除或減輕依消費者保護法、旅行業管理規則、旅遊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九、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旅客之約定

十、排除對旅行業履行輔助人所生責任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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