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不是有錢人的喜好,去歐洲自由行(歐洲自助)真的不識夢也不貴,網路發達許多資訊透明許多,社會的富裕交通的便利知識的普及,都讓旅遊或旅行成為普遍的大家能負擔得起的活動,甚至是興趣或喜好,而每次要規劃一場旅行都像第一次要出國般認真對待自己的錢包,如果團費價格合理和行程是自己喜歡的又不想找旅遊資料就只好跟團,但跟團深似海。

每次要規劃一場旅遊,前置作業真的要費很多心力即使是要跟團,要跟團玩得開心要做的功課真的很多不輸自由行。跟團前要做的功課有下面幾個重點功課

1.先決定想要去哪一個國家玩?

2.找這個國家的旅行社推薦或旅行社口碑。可以上網找或問喜歡旅遊的親友

3.比較判斷網路口碑或網友推薦的可靠性。因為有的網友遇到的經驗比較特殊或者是屬於個案可能就不太具參考性或者有的網友經驗或認知上對某些事情有認知錯誤導致的旅遊糾紛而不是旅行社問題,這些都是需要自己判斷的。

4.打電話去旅行社問實際旅行團的行程內容。自己打電話問比較準,網路上可以參考加上自己打電話後可以感受旅行社業務的應對與態度。

5.打電話時多留意旅行社業務的應對與回答問題的態度。夢雪人個人經驗如果業務窗口挺差遇到事情回來跟旅行社反映也是沒實質作用還挺準的。業務素質代表了公司用人的標準,從公司用人可以看出一個公司的教育訓練與處理事情的態度,萬一遇到消費糾紛如果遇到惡質旅行社,應該只能看著血汗錢放水流了吧?

6.多參加旅行社的座談會或說明會。夢雪兒建議有時間的朋友如果有想參加的團最好自己去聽聽看說明會,自己去旅行社參加說明會可以順便看看旅行社公司內部情況,從旅行社內部工作人員互動或公司環境可以看出這家旅行社規模與信譽。

7.旅行社承辦業務人員很重要。如果遇到溝通還不錯的窗口,真的差很多不僅能將客戶疑問講解清楚將糾紛降低,還能把你提的需求儘可能達到(能和後面內部單位配合好像叫OP?,有遇過比較有sense的承辦人會幫你注意他們內部訂票情況)。有良心的業務報價也會比較合理,有經驗或有sense的業務處理事情也比較成熟與能分辨客人是提出真的需求,而不是因自己沒耐心或不想處理的心態便宜行事或嫌客戶。

8.確定好旅行社後可以上網找該旅行社的報導。夢雪兒自己覺得要報名旅行社的團之前,還是多看看這個旅行社是否負面新聞或很多旅遊消費糾紛,從這裡可以看出旅行社發生旅遊糾紛時的處理態度,還有這家旅行社都發生甚麼樣的旅遊消費糾紛。

9.上觀光局查詢旅行社資料。夢雪兒認為這個是挺基本的事情,一個旅行社至少要是有執業登記證,另外是否是品保協會會員,有糾紛申訴處理(網友評價用處好像....。

10.報名前多看看各家旅行社類似行程的團費。這點很容易做到上網就看到了,夢雪兒建議大家不要只是看團費價格,要看旅行社行程是否是自己想要的路線、想要去的景點、團費差價要看跟團住的飯店、餐飲、使用的交通工具,這些都會造成團費差異比較多的原因,其次就是景點安排有的要門票有的只是坐車經過,要自己留意。

11.確認團費的合理性。夢雪兒了解比較少出國或者第一次出國的人不太知道團費合理區間落在哪裡,這個就要建議大家多問有經驗的親友或者上網爬文,很多愛旅遊的網友都會熱情分享(愛旅遊的人大部分都蠻熱心,因為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嘛~哈哈)。你也可以上品保協會網站有提供各個國家的旅遊團費建議。

12.確認旅行社帶團的領隊口碑。這一個是用在這個團要出發的前2個星期或3個星期左右你才決定要報名跟團,通常旅行社在這個時間才能確認帶團的領隊名單。早報名有早鳥價但有領隊風險,晚報名優惠比較少但領隊是不是你要的這時候比較能知道。

13.法律規定旅行社要跟消費者簽訂旅遊定型化契約(國內外都有法規)再確認報名。

14.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或觀光局網站查詢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範、消費者保護法等,都有對不能強迫要小費,團費不能含小費、團費已內含領隊服務費、旅行社行前或出發後擅自亂改行程、旅館、交通、餐食等有詳細的法律賠償規定

15.跟旅行社簽訂契約要跟廣告內容一樣,旅行社很常用客滿、訂不到、景點沒開等等的藉口擅自變更行程內容,記得請旅行社通通寫在契約上。

16.網頁廣告、文宣、業務給的任何資料通通都要保留下來,以防訂約後旅行社亂改行程或出發後亂改行程。

17.萬一出發前亂改行程或者出發後亂改行程,通通都可以申訴和提告。

18.法律規定廣告不可以出現不確定用語文字,例如:廣告僅供參考、屆時以行程說明會資料為準、本公司保有契約變更權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事情(旅行業霸王條款)

19.定型化契約依法規定團費已經內含領隊服務報酬(非小費);另外,小費是按滿意度任意給予,不能強迫收取,定型化契約規定團費不含小費。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是項內明文規定,小費任意給予,


【夢雪兒悄悄話做好上面的跟團報名前的功課後,就放心出遊~所謂自助,天助,都這麼認真了還是常遇到旅遊糾紛,因為不守法的業者真的太多了

有空再來整理法律知識分享給大家或者去看夢雪兒有關旅遊糾紛文章,有很多旅遊法律知識收集與實際分享,在法院聽到旅行社欺騙手法後再也不敢跟團了,因為除了上法院你根本無法得知旅行社私底下用的同等級旅館取代是否真的同等級,而且法院還要遇到有經驗和還要懂消保法的法官(每個法官專門法律研究不同,很多都研究公法,真的研究消保法深入的律師和法官目前應該是少數,目前法律禁止明文禁止使用同等級這樣的不確定性用語文字,都要一一名列,愛跟團的可以自行去可怕的旅遊糾紛資料夾參考相關文章)。
 

很多旅遊法律、民法、消保法有關旅遊的法律和旅遊定型化契約,不只跟團消費者不懂,很多旅行社、業務、領隊導遊等國家考試都必考都清楚知道,但是就是不會告訴你,因為你知道了對他們很麻煩~這也是上法院後才知道的事情,嚇死寶寶了,好險判賠了~不然當冤大頭,旅行社和領隊說詞很多,很會詭辯,串供等,因為領隊、導遊和國內外合作的廠商(遊樂園、餐廳、旅館、航空公司等等)在法律上都是旅行社的輔助人,輔助人故意過失都是旅行社要負責喔~

更多法律可以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官網有詳細又簡單的消費者保護法法條和說明,不要以為法律很難,消費者保護法法條很少,是合旅遊的定型化契約又只有那幾條,且淺顯易懂,消保處網頁都有一條一條說明。在不懂可以打去民間消費者基金會詢問,很多免費諮詢網站要好好利用,法律其實沒你想像中難,懂了才能保護自己權益和荷包。大家都說法律是保護有錢人和懂法律的人,經歷過發現還真的,就是出不起律師錢才會自己寫自己告,法條很簡單但關鍵是法官很...法院幕後故事很可怕很噁心~有空再聊,只能說司法民調很準,民眾眼睛是雪亮的,很多冤案或草草結案應該默默藏在社會角落沒人知

【夢雪兒

以前甚麼都要透過旅行社代訂機票或者要出國幾乎只能跟團,現在自由行的比例還比跟團高,網路訂票管道多,團體票不一定比個人票便宜,因個人機票比例提高很多航空公司不在只有靠旅行社管道賣票,雖然是這樣,世界各國的人應該沒有人會特別想買貴的機票吧?購物詢價應該是最平常的行為,價格大到像買項鍊、買車、買包、買房,一直到價格小的像買菜、買夜市的物品、買書等等,比價是很正常的消費行為。

但人總是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跟旅行社的人問價格就遇到知道你來比價就不理你了或不回覆你。或者想報名也怕遇到同一時間一起報名的人卻有不同的價格。還有你想問旅行社的人一些事情,只是對行程多點不清楚的地方深怕辛苦錢付諸流水(旅遊糾紛一籮筐沒遇到聽過也會怕),但問多了對方不耐煩口氣,也不想問下去了乾脆換一家。人只有自己要求自己才會成長,如果遇到只對工作要求只要這樣就好的業務,就只能問自己你想要甚麼樣的旅遊感受了~以上經驗僅供各位參考^^

 

個人覺得上面都做了,遇到不負責任指派惡劣沒良心道德鄉愿的領隊和不負責任不誠信的旅行社也是沒有用,遺憾都造成了。有跟團去北歐的朋友請看下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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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遊記/北歐旅遊~(上集)【2人花近60萬跟團 北歐神話變北歐鬼話】#如果不說你看得出?找得出旅行社違法廣告不實手法嗎? #法律知識真的很重要

北歐遊記/北歐旅遊~(下集)【2人花近60萬跟團 北歐神話變北歐鬼話】#如果不說你看得出?找得出旅行社違法廣告不實手法嗎? #法律知識很重要 #旅行社說詞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日期:105-09-13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交通部88518日交路88()字第04164號公告

交通部105913日交路()字第10582003605號公告修正,

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

應記載旅客之姓名、電話、住()所及旅行業之公司名稱、註冊編號、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營業所。

應記載旅客緊急聯絡人姓名、與旅客關係及聯絡電話。

二、契約審閱期間

    應記載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一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旅客得主張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三、廣告責任

應記載旅行業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旅客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ㄧ部分。

四、簽約地點及日期

應記載簽約地點及日期。未記載簽約地點者,以旅客住()所地為簽約地點;未記載簽約日期者,以首次交付金額之日為簽約日期。

五、旅遊行程

應記載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地點及行程(包括啟程出發地點、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

如有購物行程者,應載明其內容。

未記載前二項內容或前二項記載之內容與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旅客之內容為準。

六、旅遊費用

應記載旅遊費用總額及其包含之主要項目(代辦證件之行政規費、交通運輸費、餐飲費、住宿費、遊覽費用、接送費、領隊及其他旅行業為旅客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保險費)。

前項費用不包含下列費用:

()旅客之個人費用。

()建議旅客任意與隨團領隊人員、當地導遊、司機之小費。

()旅遊契約中明列為自費行程之費用。

()其他由旅行業代辦代收之費用。

七、旅遊費用之付款方式

應記載旅客於簽約時應繳付之金額及繳款方式;餘款之金額、繳納時期及繳款方式。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八、旅客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旅行業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給付,旅客逾期不為給付者,旅行業得終止契約。旅客應賠償之費用,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旅行業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行業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旅客逾期不為其行為者,旅行業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旅行業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旅行業。

十、集合及出發地

應記載旅客之集合、出發之時間及地點。旅客未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任意解除契約。

十一、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旅行業應於預訂出發之  日前(至少七日,如未記載時,視為七日)通知旅客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旅客受損害者,旅行業應賠償旅客損害。

前項組團人數如未記載者,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其保證出團者,亦同。

旅行業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契約之旅遊費用:

()退還旅客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旅行業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得予扣除。

()徵得旅客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旅客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如有超出之賸餘費用,應退還旅客。

十二、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旅行業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旅客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旅客已繳之旅遊費用。

前項情形,旅行業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旅行業已為第一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旅客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旅客之違約金: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旅客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十三、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十四、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旅行業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十五、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點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ㄧ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六、領隊
     旅行業應指派領有領隊執業證之領隊。
     旅行業違反前項規定,應賠償旅客每人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乘以全部旅遊日數,再除以實際出 團人數計算之三倍違約金。旅客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旅行業賠償。

領隊應帶領旅客出國旅遊,並為旅客辦理出入國境手續、交通、食宿、遊覽及其他完成旅遊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

十七、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旅行業代理旅客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旅客之各項證照,及申請該證照而持有旅客之身分證等,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如致旅客受損害者,應賠償旅客之損害。

旅客於旅遊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旅遊證件。但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或經旅行業同意者,得交由旅行業保管。

前二項旅遊證件,旅行業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旅客得隨時取回,旅行業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

十八、旅客之變更權

旅客於旅遊開始   日前,因故不能參加旅遊者,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行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情形,如因而增加費用,旅行業得請求該變更後之第三人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返還。

十九、旅行業務之轉讓

旅行業於出發前如將本契約變更轉讓予其他旅行業者,應經旅客書面同意。旅客如不同意者,得解除契約,旅行業應即時將旅客已繳之全部旅遊費用退還;旅客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旅客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行業,旅行業應賠償旅客全部旅遊費用百分之五之違約金;旅客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旅客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行業,受讓之旅行業者或其履行輔助人,關於旅遊義務之違反,有故意或過失時,旅客亦得請求讓與之旅行業者負責。

二十、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旅遊內容變更

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旅客。

旅客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

二十一、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

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未達旅遊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旅行業者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五。

旅客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二十二、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行程延誤時間之浪費

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

前項行程延誤之時間浪費,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旅客受有其他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二十三、棄置或留滯旅客

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故意棄置或留滯旅客時,除應負擔棄置或留滯期間旅客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按實計算退還旅客未完成旅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旅遊地與最後旅遊地返回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至少賠償依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

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重大過失有前項棄置或留滯旅客情事時,旅行業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三倍違約金。

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過失有第一項棄置或留滯旅客情事時,旅行業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一倍違約金。

前三項情形之棄置或留滯旅客之時間,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旅行業並應儘速依預訂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旅客返國。

旅客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二十四、出發後無法完成旅遊契約所定旅遊行程之責任

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客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旅行業除依第二十一點規定辦理外,另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旅客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旅客返國。等候安排行程期間,旅客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業負擔。

前項情形,旅行業怠於安排交通時,旅客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至次一旅遊地或返國;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旅行業負擔。

旅行業於前二項情形未安排交通或替代旅遊時,應退還旅客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客遭恐怖分子留置、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旅行業應賠償旅客以每日新臺幣二萬元乘以逮捕羈押或留置日數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應負責迅速接洽救助事宜,將旅客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旅行業負擔。

二十五、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求旅行業退還旅遊費用。

前項情形,旅行業因旅客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旅客。旅行業並應為旅客安排脫隊後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旅客負擔。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依本契約所排定之行程者,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旅行業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二十六、旅客終止契約後之回程安排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怠於配合旅行業完成旅遊所需之行為致影響後續旅遊行程,而終止契約者,旅客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旅行業不得拒絕。

前項情形,旅行業因旅客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旅客。

旅行業因第一項事由所受之損害,得向旅客請求賠償。

二十七、旅行業之協助處理義務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行業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二十八、旅行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旅行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並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投保金額及責任金額;如未載明,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旅行業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二十九、購物及瑕疵損害之處理方式

旅行業不得於旅遊途中,臨時安排旅客購物行程。但經旅客要求或同意者,不在此限。

旅行業安排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行業協助其處理。

三十、消費爭議處理

旅行業應載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三十一、個人資料之保護

旅行業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辦證件、安排交通工具、住宿、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旅客同意旅行業得依法規規定蒐集、處理、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前項旅客之個人資料旅行業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第一項旅客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旅遊終了時,旅行業應主動或依旅客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旅客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旅客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旅行業發現第一項旅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情形,旅行業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旅客,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旅行業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

三十二、當事人簽訂之旅遊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更有利於旅客者,從其約定。

三十三、約定合意管轄法院

因旅遊契約涉訟時,雙方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旅遊之行程、住宿、交通、價格、餐飲等服務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旅行業對旅客所負義務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內容。

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終止契約之權利。

四、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核定或備查之旅客最高賠償基準。

五、旅客對旅行業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不得異議。

六、旅行業除收取約定之旅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七、旅行業委由旅客代為攜帶物品返國之約定。

八、免除或減輕依消費者保護法、旅行業管理規則、旅遊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九、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旅客之約定。

十、排除對旅行業履行輔助人所生責任之約定。

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db8b8e98-77a2-44cf-a295-2c07a2d2786f


【事件勝訴落幕】最後申訴觀光局上級和檢舉承辦人,終於開罰,因為觀光局承辦沒有按照案件申訴流程,始終不給案件編號與行政調查開罰,開罰旅行社和領隊的結果是在法院才看到,觀光局輕罰且很多都沒有罰,但違法終究逃不了,最後獲得判賠勝訴(可憐整團老人長輩不知情被騙慘,如果跟團記得要留同團團員的電話,如果有一起提告,20人以上到消基會聯合提告不僅可以有證人,就可以判更多,因為不認識團員沒有證人很可惜,法官也不是很懂很多都被旅行社說謊詭辯和聘律師而逃掉了,如果有同團人證就好了,但其他契約上有證據就會賠,廣告和網頁都是證據也是契約的一部分,記得要用先位和備用聲明一定贏,有經驗的網友教得,超感謝網友,會贏都是靠網友的文章與幫忙,在此感謝他們支持),連諮詢的律師看到和地方法院的諮詢和志工都在問怎麼這麼誇張!!要不要跟團看自己 ,有能力自由行還是比較費用與資訊比較透明有保障,自由行資料真的很很多,或買一本旅遊書,航空/飯店旅館民宿官網訂機票和住宿就可以自由行自助旅遊了,旅遊書講的都比領隊兼導遊的那種領隊講解還清楚

最後希望花這麼貴的團費,如果能讓少一點人再上當,或許是最後的價值且提告勝訴後來申訴上級旅行社和領隊都開罰了,很多事情上網分享要記得根據證據和事實,好的就推薦,不好無良的業者更要大聲分享給網友知道惡行惡狀,因為申訴政府觀光局或消保處還要碰運氣看承辦公務員是不是便宜行事呼嚨民眾不懂政府複雜的內部流程,而根本沒有依法行政,總之在這個邪惡社會,雖然好人很多,但壞人也很多,壞人都會利用善良與無知欺騙你,凡事要保留證據錄音錄影保護自己


給想跟團去韓國釜山的朋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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