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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行政院消保處第50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正的訂房定型化契約,未來民眾利用訂房網站預訂國內旅宿服務,將適用這項規範,待交通部 1月公告施行後,就可上路,提醒消費者妥慎規畫出遊行程後再訂房,也呼籲旅宿業者,應將住宿資訊充分揭露,並確實履行規範。

為了調和現行規定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的差異,以及調整現行規定不夠周延的地方,消保處表示,他們因此修正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已審議通過交通部研修的「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待交通部1月公告施行後就可上路。

近年來訂房網站興起,越來越多民眾旅遊時會透過訂房網站訂房,卻容易發生消費者糾紛。消保處指出,這次適用範圍修正為「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訂房者」,旅客不論透過旅宿業者官網或訂房平台預訂國內旅宿服務,都有本案適用。

在「旅客訂房費用繳交」規定部分,旅客訂房時,除了保留現行訂房不收取金的選項之外,增訂預定住宿日為3天以上的連續假日期間得收取定金至約定房價總金額50%的規定,以及增訂業者得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的機制。

至於「旅客解約配套措施」規定部分,當消費者解除訂房契約時,除了保留現有按照通知到達日數的比例退費機制的選項之外,增訂業者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時的解約配套處理方式,像是住宿日前第3天以前到達可全退或約定保留1年內折抵消費。

「可歸責業者事由無法履約處理」規定部分,修正業者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對於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為約定房價總金額1倍;業者故意所造成,則應該賠償消費者約定房價總金額的3倍。

記者彭夢竺/台北報導2017.01.11 / 12:44  資料出處:http://www.nownews.com/n/2017/01/11/236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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