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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新聞,陽台裝窗戶違法,嚇得夢雪兒上網發現,還真多學問和法律,又學到了新知識,來看看專家怎麼說

陽台加裝窗戶違法? 專家這樣說

|陽台加裝門窗應符合社區規約

首先,成揚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林立婷資深律師表示,若是民眾購買的房屋屬於大樓,那就得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

住戶若是違反社區規約擅自加裝或是加裝的門窗不符合規定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該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該住戶得在1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則由該住戶負擔,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公寓大廈規約者即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加裝。

 

雙北及桃園2006年後新建物不得加裝

但為避免民眾在陽台加窗時將內側牆體敲除,把陽台空間轉為室內空間使用,進而影響逃生安全以及建蔽率與容積率的計算,因此部分縣市政府,目前對陽台加窗訂有嚴格的法規限制,一旦陽台加窗有違反當地政府法規,一經舉報,就可能有面臨被查報拆除的可能。

目前新北市也跟進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的第十條規定,在2006年以前領有建照的建築物,2樓以上陽台加窗或1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應拍照列管;而在2006年以後核發建照者,民眾若要在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都會被視為樓地板的增加行為,一律均會被查報拆除。

林立婷資深律師表示,也就是說以上3個縣市若是房屋建照於2006年以後核發者,若要在陽台加裝門窗一律違法,不過若是建照於2006年以前核發者,若經管委會同意且要在陽台加裝門窗,因為算是二次施工,需重新申請建照,得要先向該縣市政府申請,並經由縣市政府審核,以確保陽台有逃生作用,審核後才能加裝。

 

文章來源 https://news.591.com.tw/news/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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